拒不赡养老人约定赠与房子能不算数吗?
市民询问:我和现在的妻子都是再婚。妻子有一女儿,已成年。因妻子没有工作,都是我一人的工资养活全家。几年前,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搬入新家后,妻子提出要把这套房子赠与女儿,我也同意了。于是,因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我们就签了一个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赠与继女,且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同时约定继女应对我尽到赡养义务,照顾我的生老病死。
后来,我因患有脑梗行动不太便利,身边已经离不了人。妻子和继女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对我的照顾,让我很寒心。随后,妻子还提出了离婚,于是我提出要撤销对继女的房屋赠与,可她们母女说,当时签赠与协议时专门约定了不可撤销,我的要求没道理。我就想问问,这样是真的不能撤销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米京涛表示,从该继父的叙述看,该赠与协议虽然约定了不可撤销,但是其中也约定了继女应当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为了确保赠与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有时双方当事人会在赠与合同中拟定不可撤销条款,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赠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作为救济途径。因此,继女拒不赡养继父,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父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回赠与房产。(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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