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患病方可否要求另一方负担医疗费?
王先生:我家亲戚将要和他的妻子离婚,离婚是他妻子提出的。两人因长期分居两地,沟通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直至今年,两人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我亲戚身体不好,患有尿毒症、肾炎等,基本没有了劳动能力,收入有限,还需要长期看病、吃药。如果两人离婚,他能要求对方负担他今后的医疗费用吗?
律师说法: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米律师表示,该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提供帮助的方式根据困难方的现实需求及另一方的经济条件酌情确定,可以是给予钱款,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场所等。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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