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该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规定》共6章32条,包含总则、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处理、整改评估和附则,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了规范。
在调查组织方面,《规定》要求,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规定》对调查时限进行了明确。火灾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成立调查组,并由调查组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针对火灾事故处理,《规定》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并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煜兴 籍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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